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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行政主体

    2018-08-23 15:09 广东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 备考QQ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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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对行政法知识的考查偏难,这不仅是由于行政法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行政法与刑法亦或者民法不同,我们无法对行政法有着直观的认识,为此也加大了我们对行政法的理解。因此这里重点给大家讲解下我们行政法中关于行政主体的知识。

      1.概念: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特征:根据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行政主体的三个关键要素即: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其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如市政府、县政府等。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政,代表着其主体地位,而不是普通的内部机构或者是委托机构的情形。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的责任承担代表着一个组织的独立性。

      3. 考点注意

      (1)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三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我们所说的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以及包括监督主体。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2)行政主体并非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行政机关,但通过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不可认为行政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3)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其中“个人”的情形中的有个特殊情形,如公务人员,虽然公务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权力,但仅仅是源于代表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并无权利、名义及责任。

      以上是2018年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常识:行政主体的全部内容,更多广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请加事业单位考试群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群,及关注广东事业单位招聘网/广东人事考试网

    关键词阅读: 事业单位方法技巧 广东事业单位公基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编辑:广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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